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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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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明訂預算編製、審核、執行與控制之程序,俾利各單位之遵循。
二、依據:
(一)私立學校法。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四)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三、說明:
(一)本校會計年度,比照學年度自每年8月1日開始,至次年7月31日終了,並以年度開始日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學年度名稱。

(二)本校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本校未規範詳盡之事項,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未規定者,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三)本校會計基礎採「應計基礎」。

(四)本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列入會計制度中,並本前後一致之原則辦理。其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循修訂會計制度之規定程序辦理。

(五)本校之會計帳籍及表報,應以本國貨幣記載。

(六)預算編製:

  1. 本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董事會議通過,於每年7月31日前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上開預算於執行一段期間後,如經檢討與實際情況有重大差異時,得予修正,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並提本校董事會議通過,於每年3月31日前,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以一次為限。
  2. 會計室依據各單位提出之收入預算,以保守、穩健為原則估計下學年度收入狀況,以作為評估資金運用之參考依據。
  3. 預算規劃書以校務發展目標的主軸,配合學校發展重點,依經費屬性分成「人事費」、「教學」、「行政」、「研發」、「專款專用」等大類,分別由統籌編製主管實施先期規劃分配。
  4. 統籌編製主管通知業管相關單位,提出需求申請,召開會議決定學年度預算支出項目之優先順位,編列學年度預算需求明細表。
  5. 統籌編製主管將學年度預算需求明細表送會計室初審後,會計室即召集相關單位人員及統籌編製主管召開「全校預算分配會議」,由校長主持,依收支平衡原則,並考量學校前瞻發展及業務需求,重新合理分配至統籌編製主管規劃運用。
  6. 統籌編製主管即依據預算額度,視其內部業務之需求及優先序,編定學年度預算支出項目明細表。
  7. 統籌編製主管將學年度預算支出項目明細送會計室彙總編製學年度預算書(概算)後,送校長室實施審定。
  8. 校長室審定後,按期提送校務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告及報部作業。
  9. 本校預算編列之預算書,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並應於函報教育部前完成公告作業。

四、作業流程說明/作業流程圖

(一)預算編製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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